条款和条件



服务条款

     

§ 1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会不时更改,适用于我们通过互联网、任何类型的移动设备、电子邮件直接或间接(即通过第三方)提供的所有服务或通过电话。通过以任何方式访问我们的网站和使用我们的应用程序(以下简称“网站”)和/或完成预订,您确认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包括隐私政策)。

这些网站、这些网站的内容和结构,以及通过这些网站和本网站提供的在线住宿预订服务(“服务”)由 PRIMA Hotels und Resorts GmbH、PRIMA Hotel Eisenacher Haus、“我们”拥有和运营, “我们”或“我们的(S)”)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运营和提供,并且仅可用于私人和非商业用途。§ 2 术语定义 2.1 术语定义:PRIMA Hotels und Resorts AG, PRIMA Hotel Eisenacher Haus 后来的“Beherberger”:是指收费为客人提供住宿的自然人或法人。 “Guest”:是使用住宿的自然人。客人通常也是合同伙伴。那些与合同伙伴(例如家人、朋友等)一起抵达的客人也被视为客人。 “合同伙伴”:是德国或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客人或客人的身份签订住宿合同的人。 “消费者”和“企业家”:这些术语应根据经修订的 1979 年消费者保护法来理解。 “住宿合同”:是指住宿提供者与签约方订立的合同,其内容详见下文。 § 3 合同签订——首付 3.1 住宿合同在住宿提供者接受合同伙伴的订单时订立。如果电子声明的接收方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访问电子声明,并且在住宿提供者的营业时间内获得访问权限,则视为已收到电子声明。 3.2 住宿提供方有权在签约方支付首付的情况下签订住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住宿提供者有义务在接受合同伙伴的书面或口头命令之前通知合同伙伴所需的押金。如果签约方同意首付(书面或口头),住宿合同在收到住宿提供方同意签约方支付首期的声明后生效。 3.3 签约方有义务在住宿前不迟于 7 天(收据)支付押金。合同伙伴承担货币交易的费用(例如转账费用)。信用卡公司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信用卡和借记卡。 3.4 押金是约定费用的部分支付。 § 4 住宿的开始和结束 4.1 除非住宿提供者提供不同的参考时间,否则合同方有权在约定日期(“到达日”)上午 11:00 开始入住租用的房间。 4.2 如果房间在早上 6:00 之前第一次入住,前一晚算作第一次过夜。 4.3 租用的房间应在退房当日上午 10:00 前由签约方腾出。如果租用的房间没有及时腾出,住宿提供者有权额外收取一天的费用。 § 5 取消住宿合同 – 取消费用 住宿提供方撤回 5.1 如果住宿合同规定了首付,并且如果合同伙伴未按时支付首付,住宿提供方可以在没有情况下退出住宿合同宽限期。 5.2 如果客人在约定的抵达日期晚上 9:00 之前没有出现,则没有义务提供住宿,除非已商定更晚的抵达时间。 5.3 如果合同伙伴已支付首付(参见 3.3),则该场所最迟将保留至约定抵达日期的次日下午 2 点。如果提前支付超过四天的费用,则入住义务在第四天下午 2:00 结束,届时抵达日算作第一天,除非客人宣布更晚的抵达日。 5.4 住宿提供方可以在不迟于签约方约定的到达日期前3个月以客观正当理由单方声明终止住宿合同,除非另有约定。合同方取消 – 取消费用 5.5 合同方最迟可在约定的抵达日期前 3 个月取消住宿合同,无需支付取消费用。 5.6 在第 5.5 节规定的期限之外。在规定的期限内,只有在支付以下取消费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合同伙伴的单方面声明退出: - 抵达日期前最多 1 个月 总套餐价格的 10%; - 抵达前1周内,总价的50%; - 在抵达前的最后一周支付总套餐价格的 90%。最多 3 个月 3 个月至 1 个月 1 个月至最后一周的第 1 周 无取消费用 10% 50% 90% 抵达障碍 5.7 如果合同伙伴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无法在抵达当天出现在住宿设施情况(例如极端降雪、洪水等)如果所有方式都无法到达,则合同伙伴没有义务支付到达日期的约定费用。 5.8 如果可以在三天内再次抵达,则一旦可以抵达,支付预订住宿费用的义务将恢复。 § 6 提供替代住宿 6.1 住宿提供者可以为合同伙伴或客人提供足够的替代住宿(质量相同),如果这对合同伙伴是合理的,特别是如果偏差很小且客观合理。 6.2 给出事实证明,例如房间已经(已经)无法使用、已经入住的客人延长逗留时间、超额预订或其他重要的运营措施需要此步骤。 6.3 更换住宿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住宿提供者承担。 § 7 合同方的权利 7.1 通过签订住宿合同,合同方获得对出租房间、住宿设施设施的正常使用权,客人可以以通常的方式使用这些设施,而无需特殊情况下,要照常服务。合同合作伙伴必须根据任何酒店和/或宾客指南(房屋规则)行使其权利。 § 8 合同合作伙伴的义务 8.1 合同合作伙伴有义务支付约定的费用以及因他和/或陪同他的客人单独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以及出发时的法定销售税最迟。 8.2 住宿提供者没有义务接受外币。如果住宿提供方接受外币,则尽可能按每日汇率付款。如果住宿提供方接受外币或无现金支付方式,则合同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例如向信用卡公司查询、电报等。 8.3 合同方应对住宿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或客人或其他了解或有合同伙伴意愿的人接受住宿提供者的服务。 § 9 住宿提供者的权利 9.1 如果合同伙伴拒绝支付规定的费用或拖欠费用,住宿提供者根据第 970c ABGB 条享有法定留置权和根据第 970c 条享有留置权1101 ABGB 关于合同方或客人带来的物品。住宿提供者也有权获得保留或留置权,以确保其从住宿合同中获得的索赔,特别是餐费、为合同伙伴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任何形式的赔偿索赔。 9.2 如果在合同伙伴的房间或一天中的不寻常时间(晚上 8:00 之后和早上 6:00 之前)要求提供服务,住宿提供者有权要求为此支付特殊费用。但是,此特殊费用必须在房价表上注明。住宿提供者也可以出于运营原因拒绝这些服务。 9.3 住宿提供者有权随时为其服务计费或临时计费。 § 10 住宿提供者的义务 10.1 住宿提供者有义务在符合其标准的范围内提供约定的服务。 10.2 住宿提供方提供的需经认证且不包含在住宿费中的特殊服务示例有: a) 可单独开票的特殊住宿服务,例如提供沙龙、桑拿、室内游泳池、游泳池、日光浴室、车库等; b) 提供加床或儿童床将收取优惠价格。 § 11 住宿提供者对所带物品损坏的责任 11.1 住宿提供者根据 §§ 970 ff ABGB 对合同伙伴带入的物品承担责任。仅当物品已移交给所有者或所有者授权的人或已被带到他们指定或指定的位置时,所有者才承担责任。住宿提供者提供证据不成的,住宿提供者对自己的过错或者其人员的过错以及出入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 § 970 第 1 ABGB 条,住宿提供者的责任最高为 1921 年 11 月 16 日联邦法律规定的当前有效版本中旅馆老板和其他企业家的责任。如果合同方或客人未立即遵守住宿提供者的要求,将其物品存放在专门的存放地点,住宿提供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住宿提供者的任何责任金额限于相应住宿提供者的责任保险金额的最大值。必须考虑到合同伙伴或客人的任何过错。 11.2 住宿提供者因轻微疏忽不承担责任。如果合同伙伴是企业家,则也排除了重大过失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对方承担过错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后果性损害或间接损害以及利润损失均不予赔偿。 11.3 住宿提供者仅对目前最高 550.00 欧元的贵重物品、金钱和证券负责。住宿提供者只有在知道这些物品的状况的情况下接受这些物品进行保管,或者如果他或他的一个人对损坏负责,才对进一步的损坏负责。相应地适用第 12.1 和 12.2 条的责任限制。 11.4 如果贵重物品、金钱和证券的价值明显高于相关住宿设施的客人通常被羁押的价值,住宿提供者可以拒绝保管这些物品。 11.5 在任何假定存储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伙伴和/或客人没有立即通知住宿提供者已经发生的损坏,则不承担责任。此外,这些索赔必须在合同合作伙伴或客人知道或可能知道的三年内向法庭提出;否则权利已过期。 § 12 责任限制 12.1 如果合同伙伴是消费者,住宿提供者对轻微疏忽的责任被排除在外,人身伤害除外。 12.2 如果合同伙伴是企业家,住宿提供者对轻微和重大过失的责任被排除在外。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对方承担过错存在的举证责任。后果性损害、非物质损害或间接损害以及利润损失将不予赔偿。无论如何,要赔偿的损害仅限于信任程度。 § 13 畜牧业 13.1 动物只能在获得住宿提供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被带入住宿设施,并在必要时收取特殊费用。 13.2 携带动物的合同伙伴有义务在其逗留期间妥善保管或监督该动物,或自费由合适的第三方保管或监督。 13.3 携带动物的合作伙伴或客人必须有适当的动物责任保险或私人责任保险,该保险还包括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必须根据住宿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关保险的证明。 13.4 因携带动物造成的损失,签约方或其保险人向住宿提供方承担连带责任。损害还特别包括住宿提供者必须向第三方提供的那些补偿服务。 13.5 沙龙、社交和餐厅房间以及健康区不允许动物进入。 § 14 住宿延期 14.1 合同方无权延长其逗留期限。如果合同方适时宣布延长逗留期限,住宿提供方可以同意延长住宿合同。住宿提供者没有义务这样做。 14.2 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例如极端降雪、洪水等)导致所有出发选择受阻或无法使用,合同方无法在出发当天离开住宿设施,住宿合同将自动延长期限离开的不可能。仅当合同伙伴由于异常天气条件而无法充分使用住宿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时,才可能减少此期间的费用。住宿提供者有权要求至少与淡季通常收取的价格相对应的费用。 § 15 住宿合同的终止 - 提前终止 15.1 如果住宿合同在特定时间段内签订,则在该时间过去后终止。 15.2 如果合同伙伴提前离开,住宿提供者有权要求全额支付约定费用。住宿提供者将扣除他因未使用其服务范围而节省的费用或通过在其他地方租用订购的房间而获得的费用。只有在客人没有使用预订的房间时住宿设施已满,并且由于合同伙伴取消,房间可以出租给其他客人,才能节省一笔费用。合同伙伴承担节省的举证责任。 15.3 与住宿提供者的合同在客人死亡时结束。 15.4 如果住宿合同是无限期签订的,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预定终止日期前第三天上午10:00前解除合同。 15.5 住宿提供者有权以正当理由立即终止住宿合同,特别是如果合同伙伴或客人 a) 对房屋进行了显着不利的使用,或通过他的鲁莽、冒犯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使另一方客人,业主,其人或第三方住在住宿设施中使其难以共同生活或犯有危害财产、道德或人身安全的应受惩罚的行为; b) 受到传染病或超出住宿期限或其他需要护理的疾病的影响; c) 提交的发票未在到期的合理期限(3 天)内支付。 15.6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天灾、罢工、停工、官方命令等)而无法履行合同,住宿提供者可以随时终止住宿合同而无需遵守期限通知,前提是合同尚未被法律视为终止,或住宿提供者免除其住宿义务。合同伙伴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等索赔均不包括在内。 § 16 客人生病或死亡 16.1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生病,住宿提供者将根据客人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如果有迫在眉睫的危险,住宿提供方也会在没有客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安排医疗护理,尤其是在必要且客人自己无法这样做的情况下。 16.2 只要客人无法做出决定或无法联系到客人的亲属,住宿提供方将提供医疗费用,费用由客人承担。但是,这些护理措施的范围在客人可以做出决定或亲属被告知疾病的时间点结束。 16.3 住宿提供者对合同伙伴和客人,或者在死亡的情况下,向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提出赔偿要求,特别是以下费用: b) 已成为必要的房间消毒, c) 已无法使用的衣物、床单和床上用品,否则用于对所有这些物品进行消毒或彻底清洁, d) 修理墙壁、家具、地毯等,只要这些因疾病或死亡而被弄脏或损坏,e) 房间租金,只要房间由客人使用,加上由于消毒、清理或类似原因导致房间无法使用的任何日子,f) 任何其他损坏由住宿提供者承担。 § 17 表演地、管辖地和法律选择 17.1 表演地是住宿设施所在的地方。 17.2 本合同受奥地利正式和实体法的约束,不包括国际私法(特别是 IPRG 和 EVÜ)和联合国销售法的规则。 17.3 双边创业交易的专属管辖地是住宿提供者的所在地,住宿提供者也有权在任何其他当地和具有事实管辖权的法院主张其权利。 17.4 如果住宿合同是与作为消费者且在奥地利有住所或惯常居所的合同伙伴签订的,则只能在消费者的住所、惯常居所或工作地点对消费者提起诉讼。 17.5 如果住宿合同是与作为消费者的合同伙伴签订的,并且其居住地在欧盟成员国(奥地利除外)、冰岛、挪威或瑞士,则这是当地的和事实的消费者居住地提起诉讼的消费者主管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 18 杂项 18.1 如果上述规定没有提供任何特别的内容,则从将规定期限的文件交付给必须遵守期限的合同伙伴开始。在计算以天为单位的周期时,不计算时间点或事件所在的日期,该周期的开始应基于该天。按周或月确定的截止日期是指周或月中的那一天,其名称或编号对应于截止日期的计算日期。如果这个月没有这一天,这个月的最后一天是决定性的。 18.2 其他合同伙伴必须在期限的最后一天(24 小时)收到声明。 18.3 住宿提供者有权用自己的索赔抵消合同伙伴的索赔。除非住宿提供者资不抵债或合同伙伴的索赔已被法院裁定或住宿提供者承认,否则合同伙伴无权用自己的索赔抵消住宿提供者的索赔。 18.4 如有漏洞,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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